槟州客家公会教育部贷学金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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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 |
本贷学金定名为《槟州客家公会教育部贷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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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旨: |
本贷学金旨在鼓励及资助本公会会员或其子女,有意在国内外之大学或大专程度之校院肄业或深造,且家境清贫及品学兼优者,或在肄业期间,经济发生困难者,皆可通过此贷款方式获得资助,俾受惠者能学有所成,为国家及社会服务为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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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与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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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贷学金由本公会当届董事会成员负责管理,其执行之职务如下: |
(甲) |
会长-负责贷学金之事务;主持一切相关会议并执行其议决案、签署合约文件;如会长因事缺席则由署理会长代行其职务。 |
(乙) |
财政-负责处理教育部贷学金之财务,并为一切收支保存清楚无误之账目。 |
(丙) |
查账-负责查核收支账目包括核对银行结单及存款利息。 |
(丁) |
教育部- (i) 主任-与会长共策处理奖贷学金之事宜;保存贷学金之一切文件 及负责内外的书信。 (ii)委员-协助主任办理有关事务并将备妥之年度收支账目及还贷情 况报告呈交常年会员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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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贷学金之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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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贷学基金主要来自已故谢梦池公、梁碧如公及戴欣然公三位客家先贤所捐赠之产业 (即位于新街及江沙律共五间店屋) 之每年租金所得。此租金收入纳为本贷学基金并存入银行或金融机构,充为定期存款,每年所得的存款利息则拨充贷学金之用。 |
(乙) |
热心教育人士或乡会之捐款及其他善款,储存于银行或金融机构而存款利息所得则拨充贷学金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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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贷学金之保管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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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贷学基金须以本会名义,储存于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利生息。 |
(乙) |
贷学金以银行汇票支付,支票志明受贷者名字并须由会长、总务及财政三人中的其中两人签署,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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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贷学金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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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公会会员(至少已入会一年) 或其子女,品学兼优及家境贫寒,并符合下列任一者: |
(甲) |
肄业于国内和国外之大学或大专校院生 (须出示相关肄业之证明文件)。 |
(乙) |
已被录取就读国内或国外之大学或大专校院生 (须出示相关的录取就读之证明文件)。 |
(丙) |
已修完上述大学课程欲继续深造攻读更高学位或文凭者 (须出示相关之证明文件)。 |
(丁) |
已被录取就读国内外校院之工科或技职文凭者 (须出示相关的录取就读之证明文件)。 |
(戊) |
申请者已获得其他贷学金或奖学金,将不被优先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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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贷学金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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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凡申请贷学金者,须填具申请表格一份,连同个人近照、成绩单、入学证等证明文件,在本会登报接受申请之期限内或最迟于8月30日前呈交予本会,逾期恕不接受。 |
(乙) |
本公会教育部负责审核申请表格,而后提交董事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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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合约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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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学金者。如获核准,将由本公会教育部具函通知并限于指定日期内偕同家长及两位担保人,前来本公会面洽并办理签约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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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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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须有两名本会认可之殷实人士作担保。担保人须属本国公民,年龄在二十一至六十岁之间及有固定入息者,方为合格。本公会之信理员或当届董事皆不得为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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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每年之贷学者名额及贷学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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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受贷之名额及贷学金额,概由董事会酌定,惟每名每年之贷学金不超过马币五千元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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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贷学金之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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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学金最迟于每年10月间颁发,申请人得亲自前来领取,如有特殊情况尔未能亲自领取贷款,则须事先来函通知本会,俾本会酌情处理,否则作申请者自动放弃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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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贷学金之发放与停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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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申请者仅须一次性提呈申请连续数年(根据选修课系就读年限或学制) 之贷款。惟受贷生须于每学期/每学年开学前自动将上一学期/学年的学业成绩单呈交本会审核批准可续贷后,始发放下一年度之贷学金予有意续贷者。 |
(乙) |
凡受贷者之学年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升级者,本公会可停发其贷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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